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九四八號
原 告 擎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淑華
送
被 告 一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英富
右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
兩造就本件
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
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
兩造所提工程合約書第二十八條約定附卷
可按(本院卷第十六、五十四頁),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五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洪 英 花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B法院
書記官 楊樠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