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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9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九四八號   原   告 擎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淑華               送   被   告 一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英富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 兩造所提工程合約書第二十八條約定附卷可按(本院卷第十六、五十四頁),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五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洪 英 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楊樠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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