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三二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福後堂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甲○○
乙○○
辛○○
丁○○
戊○○○
庚○○
右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
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洪 英 花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 日
~B法院
書記官 楊樠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