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號
原 告 育茂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長憲
被 告 台灣鍍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勝彥
右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七日裁定命原告於
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王俊雄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 日
~B法院
書記官 余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