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七○號
原 告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中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正基
送達代
被 告 甲○○
右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
住所雖設於本院轄區內之台北市○○區○○路四段五八巷五六弄四號
一樓,
惟本件原告係本於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借款,
兩造就此曾
以書面約定,合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兩造所簽連帶保證
書第十條在卷
可證,依民事訴訟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詹朝傑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B法院
書記官 黃秀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