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0 年度重訴字第 4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七○號   原   告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正基             送達代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雖設於本院轄區內之台北市○○區○○路四段五八巷五六弄四號 一樓,本件原告係本於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借款,兩造就此曾 以書面約定,合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兩造所簽連帶保證 書第十條在卷可證,依民事訴訟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詹朝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秀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