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七二號
原 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戴立寧
送達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大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
被告大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玖億柒仟捌佰捌拾萬元,應繳
裁判費
銀元陸佰伍拾玖萬陸仟元,折合新台幣壹仟玖佰柒拾捌萬捌仟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玖佰柒拾捌萬
柒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提出
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
繕
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詹朝傑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B法院
書記官 黃秀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