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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0 年度重訴字第 4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七二號   原   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立寧              送達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被告大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被告大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玖億柒仟捌佰捌拾萬元,應繳裁判費      銀元陸佰伍拾玖萬陸仟元,折合新台幣壹仟玖佰柒拾捌萬捌仟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玖佰柒拾捌萬      柒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      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詹朝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秀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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