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七六號
原 告 台北縣淡水鎮農會
法定
代理人 王金全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甲○○○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己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末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伍佰萬元,應繳
裁判費銀元伍佰萬元
折合新台幣伍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
繳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提出
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
繕
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王俊雄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B法院
書記官 余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