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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0 年度重訴字第 4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七八號   原   告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清愿   代 理 人 李建勳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被告大敦行有限公司、乙○○、甲○○發支   付命令被告大敦行有限公司、乙○○、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柒佰捌拾伍萬陸仟叁佰貳拾捌元,應      繳裁判費銀元伍萬玖仟伍佰貳拾貳元,折合新台幣壹拾柒萬捌仟伍佰陸拾      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      柒萬捌仟伍佰貳拾壹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      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李瑜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夏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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