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七八號
原 告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高清愿
代 理 人 李建勳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大敦行有限公司、乙○○、甲○○發
支
付命令,
惟被告大敦行有限公司、乙○○、甲○○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柒佰捌拾伍萬陸仟叁佰貳拾捌元,應
繳
裁判費銀元伍萬玖仟伍佰貳拾貳元,折合新台幣壹拾柒萬捌仟伍佰陸拾
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
柒萬捌仟伍佰貳拾壹元。
(二)提出
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
繕
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李瑜娟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B法院
書記官 夏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