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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0 年度重訴字第 4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融資融券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九七號   原   告 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從德   送達代收人 謝鵬翔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融資融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原告營業場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管轄,有融資融券契約書第十二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李瑜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夏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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