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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0 年度重訴字第 4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九八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   被   告 西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思鍾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雖有設於本院轄區內之台北縣汐止市○○街○○○號四樓,本 件原告係本於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借款,兩造就此曾以書面約定,合 意以「遠銀營業處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有兩造所簽訂之綜合授信契約(第四十七條)在卷可證,依民事訴訟第二十四條 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詹朝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秀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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