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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0 年度重訴字第 5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0三號   原   告 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慈乾   訴訟代理人 王仁杰   被   告 甲○○         戊○○         丁○○         乙○○         丙○○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依約定書內容所記 載「若立約人不履行本契約致涉訟時,合意貴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有原告所提卷附約定書影本第二十八條之記載可稽,而原告公司地址設於 台北市○○區○○路○○○號,屬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 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黃心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馮衍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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