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0三號
原 告 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慈乾
訴訟代理人 王仁杰
被 告 甲○○
戊○○
丁○○
乙○○
丙○○
右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兩造就本件
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
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依約定書內容所記
載「若立約人不履行本契約致涉訟時,合意貴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有原告所提卷附約定書影本第二十八條之記載
可稽,而原告公司地址設於
台北市○○區○○路○○○號,屬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
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黃心賢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B法院
書記官 馮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