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九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德南
訴訟代理人 潘永祥
被 告 甲○○
右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
兩造就本件
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
合意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有保證書第七條
、授信約定書第十五條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該
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王怡雯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 日
~B法院
書記官 丁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