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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0 年度重訴字第 5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一三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王世和   被   告  大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授信約定書第 十三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李瑜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夏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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