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法字第一六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研華文教基金會
法定
代理人 乙○○
送達代
法定代理人 乙○○
右
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研華文教基金會捐助
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左: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一、
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
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
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
主管機關、檢察官或
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
民法第
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依
上揭法條規定,財團法人本身並
非得聲請變更章程之人,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
變更財團本身之捐助章程,與前開規定即有不合,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
自屬
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陳玉曆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六 日
~B法院
書記官 謝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