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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1 年度法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5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法字第一六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研華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   法定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研華文教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左: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   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   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   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依上揭法條規定,財團法人本身並非得聲請變更章程之人,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   變更財團本身之捐助章程,與前開規定即有不合,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自屬   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陳玉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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