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法字第三四號
聲 請 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法定
代理人 乙○○
右
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研華文教基金會捐助
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左:
財團法人研華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一、
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
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
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
主管機關、檢察官或
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
民法第
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研華文教基金會董事長,因捐助章程業經
董事會決議修改如附表,
爰依民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聲請變更
云云。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研華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
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
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楊智勝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B法院
書記官 陳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