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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1 年度重訴字第 2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重訴字第280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鄭斌濟律師   被   告 己○○○         壬○○         丁○○         辛○○         丙○○         戊○○         乙○○         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冠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1年8 月6 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欄編號十之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 止)應更正為「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並增列編號十九「金額 (新台幣)六十萬元、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九十一年四月 二日、利率年息百分之六」。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91年度重訴字第280 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欄附表有主文 所示之錯誤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小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雨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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