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1年度重訴字第280號
原 告 甲○○
訴訟
代理人 鄭斌濟
律師
被 告 己○○○
壬○○
丁○○
辛○○
丙○○
戊○○
乙○○
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冠宇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1年8 月6 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欄編號十之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
止)應更正為「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並增列編號十九「金額
(新台幣)六十萬元、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九十一年四月
二日、利率年息百分之六」。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91年度重訴字第280 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欄附表有主文
所示之錯誤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小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雨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