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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2 年度智字第 1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2年度智字第10號 原   告 光展電腦有限公司             3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漢鑫律師 被   告 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林發立律師 複 代理人 汪家倩律師 被   告 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尚昆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宏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 月4 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伊耗資千萬元,歷經數年研發「主機板問題 排除之語音裝置」,該發明享有中華民國新型第177431號之 新型專利(下稱系爭新型專利)。伊因慮及市場及資金之運 作,遂將系爭新型專利權人登記為訴外人呂新讚,復由呂新 讚將系爭新型專利權專屬授權予伊使用。民國90年12月間 ,伊赫然發現被告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碩公司) 所生產推出主機板P4B266、P4B 、P4S333、P4S533竟聯合被 告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邦公司)所生產製造「語 音輔助控制晶片」,共同侵害伊所享有之系爭新型專利權。 而伊之「主機板問題排除之語音裝置」單價為美金0.8 至1 元間,預定年營業額為新臺幣(下同)10億元,毛利率30% ,被告共同侵權行為,致伊受有3 億3 千萬元之損失。被告 丙○○、乙○○為被告華邦公司、華碩公司之代表人,依民 法第28條規定,亦應負連帶賠償責任。縱伊系爭新型專利 權人,呂新讚亦已將上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讓與伊。 依民法第184 條、第185 條、專利法第105 條、第88條、第 89 條 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損害等情並聲明:㈠被告 應連帶給付原告1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最後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假執行。 二、被告華碩公司及乙○○則以:系爭新型專利權人為訴外人呂 新讚,並非原告,原告並非權利人,亦無何信託、讓與或授 權之登記記載,原告格之當事人。縱其確受系爭新型 專利權人授權,亦因未為登記,不得對抗伊。又系爭新型專 利權經舉發後亦遭撤銷確定,原告請求顯無理由。且伊並無 原告所指之侵權行為,縱原告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亦已罹於時效而消滅。由縱認原告對伊仍得行使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請求權,伊亦因原告前誣指其侵害系爭新型專利權, 伊得依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請求原告賠償伊因此所受之 損害,爰以該債權與原告之債權抵銷等語置辯。並聲明:㈠ 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免假執行。 三、被告華邦公司及丙○○則以:原告既非系爭新型專利權人, 亦非其專屬被授權人,且系爭新型專利權業經舉發,遭撤銷 確定,而自始無效,原告請求並無理由等語置辯。並聲明: ㈠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免假執行。 四、按訴狀訴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 2 款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時僅將華碩公司及華邦公司 列為被告,於訴訟進行中始追加華碩公司及華邦公司之法 定代理人即乙○○、丙○○為被告,然原告主張之基礎事實 既屬同一,揆諸首揭規定,本院認此被告之追加,自屬合法 ,合先敘明。 五、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㈠系爭新型專利權登記權人為呂新讚。 ㈡系爭新型專利權經舉發後,遭撤銷確定。 六、本件之爭點:㈠原告是否為系爭新型專利權之權利人?㈡被 告有無侵害系爭新型專利權?㈢原告如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請求權,是否已罹於時效而消滅?㈣被告華碩公司是否對原 告有公平交易法第24條之損害賠償請求債權?得否與原告對 被告華碩公司之債權抵銷?茲析述如下: ㈠原告是否為系爭新型專利權之權利人? 系爭新型專利權登記權人為呂新讚並非原告,為兩造所不爭 執之事實,已如上述。而系爭新型專利權,經訴外人舉發後 ,遭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撤銷,該行政處分嗣經訴願、行政訴 訟確定,亦為兩造所不爭執,並經本院調閱最高行政法院96 年度判字第875 號歷審卷宗核閱無訛,是系爭新型專利權業 經撤銷確定,而自始不存在,亦認定。故姑不論呂新讚是 否將系爭新型專利權或基於該專利權所生之債權讓與原告, 原告主張其為系爭新型專利權權利人,均無可採。 ㈡系爭新型專利權既已遭撤銷確定,系爭新型專利權即已視為 自始不存在,原告即無從本於系爭新型專利權遭侵害,請求 被告賠償損害,故兩造其餘爭點,已無再加論述之必要。 七、綜上所述,系爭新型專利權既已遭撤銷確定,而自始不存在 ,原告本於系爭新型專利權請求被告賠償損害,自無理由, 應予駁回。 八、原告受敗訴判決,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 九、本件事實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予審酌 ,於訴訟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再逐一論述。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彬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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