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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2 年度重訴字第 4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重訴字第436號 原   告  潘振奮        潘佳雯        潘家駿        潘家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迪吾律師        黃永琛律師 複代理人   邱仁楹律師        戴湘淩 被   告  桃源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淑珍 被   告  龐淑芬        潘振雄        潘振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錦峯律師 複代理人   郭士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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