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46號
原 告 景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指定送達處所:台北郵政117-317信箱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甲○○發
支付命令
,
惟被告甲○○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
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伍佰叁拾萬壹仟柒佰貳
拾捌元(即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數額港幣參佰陸拾柒萬捌仟
參佰元,
按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日即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一
日港幣兌換新台幣之匯率為一比四點一六計算所得),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肆萬陸仟柒佰貳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肆萬伍仟柒
佰貳拾捌元。
㈡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載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所
定應記載事項,並以
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