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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5 年度重訴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5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46號 原   告 景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指定送達處所:台北郵政117-317信箱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伍佰叁拾萬壹仟柒佰貳   拾捌元(即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數額港幣參佰陸拾柒萬捌仟   參佰元,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日即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一   日港幣兌換新台幣之匯率為一比四點一六計算所得),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肆萬陸仟柒佰貳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肆萬伍仟柒   佰貳拾捌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所   定應記載事項,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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