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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5 年度重訴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5 年 0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6號 原   告 景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元 訴訟代理人 連名慧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被告支付命令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港幣3,678,300 元,原告應查報系    爭訴訟標的依起訴日中華民國94年10月11日台北外匯港幣    對新台幣匯率折算之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    定費率,系爭訴訟標的之價額,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後,補繳裁判費。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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