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6號
原 告 景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柏元
訴訟代理人 連名慧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
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港幣3,678,300 元,原告應查報
系
爭訴訟標的依起訴日中華民國94年10月11日台北外匯港幣
對新台幣匯率折算之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
定費率,
按系爭訴訟標的之價額,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後,補繳裁判費。
(二)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並以
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