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753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丙○○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
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按保證債務
非因債務人絕無
資力償還或償還不足時,債權人
不得逕向保證債務人請求代償,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93號判
例
要旨可資參照。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惟
依債權人所提出之貸款總約定書影本
所載,債務人丙○○係
屬一般
保證人,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
強制執行而無效
果前,尚不得聲請法院逕對保證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請求代償
,其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蕭錫証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馬正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