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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 年度促字第 277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77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之1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日發交通器材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後段 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 書證,尚無法釋明債權存在,且債權是否業已清償不明,依 首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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