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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 年度促字第 277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77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按保證債務因債務人絕無資力償還或償還不足時,債權人 不得逕向保證債務人請求代償,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93號判 例要旨可資參照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依債權人所提出之房屋貸款約定書影本所載,債務人丙○○ 係屬一般保證人,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 效果前,尚不得聲請法院逕對保證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請求代 償,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馬正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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