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794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明源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林慧貞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玖佰伍拾玖元,及自
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蕭錫証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學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