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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 年度促字第 280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80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開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 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 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第513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內政部入 出國及移民署資料所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甲○○已於民 國94年12月13日出境,其送達處所不明,依前開法條規定, 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學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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