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833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龍政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陳玫芳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叁佰叁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叁佰零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
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蕭錫証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莊學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