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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 年度促字第 283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83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丙○○、乙○○、丁○○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同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 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 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0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 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第51 3 條第1 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丁○○住於臺東縣關山鎮,本院轄區, 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對其聲請發支付命令,違背專屬 管轄之規定;又依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丙○○、 乙○○之戶籍均設於臺北縣淡水鎮戶政事務所,其送達處所 不明,應依公示送達為之。揆諸首揭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 令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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