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836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甲○○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開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
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督促程序,如應依
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
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
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第513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內政部入
出國及移民署資料所示,債務人之法定
代理人乙○○已於民
國94年12月13日出境,其送達處所不明,依前開法條規定,
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蕭錫証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莊學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