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852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盈正豫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開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
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
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
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
事訴訟法第509 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
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
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前
段亦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開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經本院查詢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資料所示,債務人之
法
定代理人乙○○已於民國94年12月13日出境,其送達應於外
國為之;依
首揭前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即不得
行之,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蕭錫証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馬正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