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893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丁予康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鄭芸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志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何珍妹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玖佰陸拾元
及各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蕭錫証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