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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 年度促字第 2893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89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 對 人債務人  鄭芸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志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何珍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玖佰陸拾元   及各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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