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894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屏東縣南州地區農會
法定
代理人 甲○○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相對人許瀛森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
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
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
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許瀛森發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
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已於民國85年3 月7 日死亡,依首開
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蕭錫証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