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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 年度促字第 2901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90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A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銳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則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癡梜鬲B伍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馬正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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