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催字第789號
聲 請 人 甲○○
樓
上列
聲請人因遺失正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事件,聲請
公示催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
持有正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如附表
所載證券之人
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 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蕭錫証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