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法字第20號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
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研華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研華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
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
主管機關、檢察官或
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
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研華文教基金會董事
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教育部於民國86年4 月28日設立許可
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86年5月9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
書,
俟於93年6 月15日變更登記在案(玖參證他字第壹伍玖
號、登記簿第32冊第25頁第636 號)。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
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
存其財產,於96年3月16日召開第3屆董事會議通過變更捐助
章程如附表所示,並經教育部於96年6 月5日以台社 (四)字
第0960085679號函同意備查,而依民法第62條規定,請求裁
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
云云,並提出主管機關核准公函、
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議事錄、捐助章程、捐助章程條文修
正對照表等件。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研華文教基金會捐助
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
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捐助章程,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靜芬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阮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