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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 年度法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法字第20號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研華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研華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研華文教基金會董事 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教育部於民國86年4 月28日設立許可 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86年5月9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 書,俟於93年6 月15日變更登記在案(玖參證他字第壹伍玖 號、登記簿第32冊第25頁第636 號)。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 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 存其財產,於96年3月16日召開第3屆董事會議通過變更捐助 章程如附表所示,並經教育部於96年6 月5日以台社 (四)字 第0960085679號函同意備查,而依民法第62條規定,請求裁 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云云,並提出主管機關核准公函、 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議事錄、捐助章程、捐助章程條文修 正對照表等件。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研華文教基金會捐助 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 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捐助章程,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靜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阮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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