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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 年度破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破字第45號 聲 請 人 甲○○             樓之6             樓之1 上列聲請人請求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 事項: 一、債務人清冊。 二、財產狀況說明書。 三、謝琪芸之國稅局個人全國財產總歸戶資料正本。 四、現金新臺幣18萬元之保管人或存放之金融機關名稱、帳號,   或其他確實有該筆現金存在之證明。 五、謝琪芸之戶籍謄本正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宗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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