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077號
聲 請 人 義友交通有限公司
業所)
法定
代理人 甲○○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乙○○間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票據法第123 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准許制執
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
非訟事件法第194 條定
有明文。又
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
以裁定駁回之,
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定。
二、
經查,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所簽發票號0000000 之本票1
紙准許
強制執行,
惟核聲請人所提出之
聲請狀,其中漏蓋公
司章,經本院於民國96年3 月14日通知補正。但聲請人於96
年3 月16日收受通知,
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證
。是依
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簡易庭法 官 蕭錫証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馬正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