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8/15-8/16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 年度票字第 10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077號 聲 請 人 義友交通有限公司             業所)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乙○○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票據法第123 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准許制執 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訟事件法第194 條定 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 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所簽發票號0000000 之本票1 紙准許強制執行核聲請人所提出之聲請狀,其中漏蓋公 司章,經本院於民國96年3 月14日通知補正。但聲請人於96 年3 月16日收受通知,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 。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簡易庭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馬正峰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