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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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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 年度票字第 27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2791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宙典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乙○○、甲○○間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票據上權利之行使與票據之占有,有不可分離之關係,亦 即行使票據上之權利,應以提示方式為之,聲請人聲請本票 裁定,自當提出本票原本以憑核對(最高法院44年臺上字第 1216號判例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聲請人未提出本票原本,經本院於民國96 年4 月13日通知補正,該通知已於民國96年4 月16日送達聲 請人。聲請人未補正,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簡易庭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馬正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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