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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 年度票字第 68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6894號 聲 請 人 乙○○             樓之3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甲○○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票據法第123 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准許制執 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訟事件法第194 條定 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 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所簽發票號CH0000000 、CH00 00000 之本票2 紙准許強制執行核聲請人所提出之聲請 狀,其中提示日不明確,經本院於民國96年8 月31日通知補 正。但聲請人於96年9 月4 日收受通知,今尚未補正,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證。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為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簡易庭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馬正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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