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 年度票字第 69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6904號 聲 請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天地通實業有限公司、丁○○、丙○○間本 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票據法第123 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准許制執 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 條定 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 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所簽發之本票1 紙准許強制執 行核聲請人所提出之聲請狀,其中相對人天地通實業有 限公司業已解散,清算人為何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不明, 經本院於民國96年8 月31日通知補正。但聲請人於96年9 月 3 日收受通知,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是依 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簡易庭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馬正峰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