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票字第7705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
當事人間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
聲請人如附表所示
之金額及利息,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未清償金額及利息,得為
強制
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
免除作
成拒絕證書之本票。
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如附表所示之未
清償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3 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
等情。
二、
經查,
本件聲請,
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簡易庭法 官 蕭錫証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
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瑜玲
┌─────────────────────────────────────────────────────────┐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
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96年度票字第7705號│
├─┬───────────┬───────────┬───────────┬───────────┬───────┤
│編│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票 據 號 碼│
│號│ │ (新台幣) │ │ │ │
├─┼───────────┼───────────┼───────────┼───────────┼───────┤
│1│95年12月17日 │500,000元 │96年2月5日 │96年2月5日 │TH0000000 │
├─┼───────────┼───────────┼───────────┼───────────┼───────┤
│2│96年2月8日 │500,000元 │96年3月8日 │96年3月8日 │TH0000000 │
├─┼───────────┼───────────┼───────────┼───────────┼───────┤
│3│96年1月10日 │660,000元 │96年4月10日 │96年4月10日 │TH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