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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 年度票字第 77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7705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 之金額及利息,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未清償金額及利息,得為強制 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免除作 成拒絕證書之本票。於屆期提示後,尚有如附表所示之未 清償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3 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簡易庭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 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瑜玲 ┌─────────────────────────────────────────────────────────┐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96年度票字第7705號│ ├─┬───────────┬───────────┬───────────┬───────────┬───────┤ │編│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票 據 號 碼│ │號│ │   (新台幣)   │ │ │ │ ├─┼───────────┼───────────┼───────────┼───────────┼───────┤ │1│95年12月17日 │500,000元 │96年2月5日 │96年2月5日 │TH0000000 │ ├─┼───────────┼───────────┼───────────┼───────────┼───────┤ │2│96年2月8日 │500,000元 │96年3月8日 │96年3月8日 │TH0000000 │ ├─┼───────────┼───────────┼───────────┼───────────┼───────┤ │3│96年1月10日 │660,000元 │96年4月10日 │96年4月10日 │TH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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