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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 年度簡字第 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簡字第806號 上 訴 人 盧偉誠       盧滄海       盧鉖 被 上訴 人 盧來發 上列當事人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8 月1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台幣貳拾肆萬叁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玖佰柒 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韓金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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