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簡上字第127號
上 訴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被
上訴人 丁○○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2 月15日
本院內湖簡易庭95年度湖簡字第100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於96年8 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
駁回上訴人下列第二項之訴部分
暨訴訟費用之
裁判均
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叁佰伍拾元,及分別
自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
第一審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
玖佰伍拾元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上訴人起訴主張:伊執有由被上訴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
3 紙(以下稱:
系爭支票),並由原審
被告肯達是國際有限
公司(以下簡稱:肯達是公司)
背書交付。伊分別於
發票日
後提示系爭支票,竟均遭
退票,爰依票據
法律關係,訴請被
上訴人與肯達是公司
連帶給付票款合計新臺幣(下同)19萬
9,350 元,及分別自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6%計算之利息。
三、被上訴人於原審及本院
準備程序、言詞辯論期日均未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
本件原審對於上訴人之請求,判決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
部分全部敗訴,上訴人全部聲明不服,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
五、上訴人主張執有由被上訴人簽發之系爭支票,並由肯達是公
司背書交付。
嗣伊分別於發票日後提示,竟均遭退票
等情,
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退票理由單為證,被上訴人經
原審及本院合法通知,均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答
辯以供本院斟酌,自
堪信上訴人主張為真實。
六、至原審雖以系爭支票係訴外人蔡清池盜用被上訴人印章所偽
造之支票,認被上訴人不必負票據責任。
惟按民事訴訟法除
法律別有規定外,不得斟酌當事人未提出之事實,此為辯論
主義之當然結果。法院就當事人未主張之事實
依職權斟酌,
即有認作主張之違法情形(最高法院60年臺上字第2085號判
例意旨
參照)。
經查,被上訴人於原審所訂民國95年11月7
日、96年1 月31日等2 次言詞辯論期日,始終未曾到庭(見
原審卷第17、29頁),亦未曾於本件訴訟中提出任何書狀
抗
辯系爭支票係遭盜用印章偽造。
乃原審自行影印被上訴人於
訴訟外所提之刑事自訴狀,並於判決中記載係被上訴人所提
抗辯。原審就被上訴人未曾主張之法律上抗辯、事實,未曾
提出證據依職權而為斟酌,依
上開判例意旨,顯與辯論主義
相悖,而有認作主張之違法,自有未當。
七、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
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
文義
擔保支票之支付,又執票人向支票
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
,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
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5 條、第126 條、第133 條定有明文
。次按支票發票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
連帶負責。執票人得不依負擔債務之先後,對於前項債務人
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行使追索權,亦同法第144 條
準用第96
條第1 項、第2 項所明定。上訴人執有被上訴人簽發,經肯
達是公司背書交付之系爭支票,屆期提示未獲兌現等情,業
經本院認定如上開五所示。從而,上訴人依票據關係,請求
被上訴人及背書人肯達是公司連帶給付票款合計19萬9,350
元,及分別自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
計算之利息,自屬有據。原審就上開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部
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
尚有未洽。上訴人就上開不利部分
,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
予
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 項所示。
八、第一審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100 元,由被上訴人負擔(被上
訴人就上開訴訟費用應與原判決
諭知肯達是公司負擔部分負
連帶給付之責);另第二審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950 元(含
裁判費3,150 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800 元),並應由被上訴
人負擔。
九、本件判決基礎
已臻明確,上訴人其餘之攻擊
防禦方法及訴訟
資料經本院斟酌後,
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
,
併予敘明。
十、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50 條、第78條、第463 條、第385 條第1 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任賜
法 官 陳玉曆
法 官 王本源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票面金額:新臺幣/元
付款人:臺北國際商業銀行新湖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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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票面金額│ 發票日 │ 提示日 │帳號│ 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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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48,800 │95. 7.31│95. 7.31│3031│QF0000000 │
│ │ │ │ │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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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63,750 │95. 8.31│95. 8.31│同上│QF0000000 │
├──┼────┼────┼────┼──┼─────┤
│ 3 │ 86,800 │ 同上 │ 同上 │同上│QF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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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199,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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