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155號
上 訴 人 乙○○
甲○○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瑞士山莊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2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抗告
應視為已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上訴人乙○○部分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捌萬壹仟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壹仟伍佰元,
上訴人甲○○部分核定為肆萬貳仟陸佰叁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壹仟伍佰元,上訴人僅合繳壹仟元,每人尚欠壹仟元(上訴人
合計貳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小瑩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阮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