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175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人 美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乙○○
上列
當事人間
無權占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96年4 月30日本院
96年度簡字第6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
訴訟標的金額繳納
裁判費,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
之程式。當事人提起上訴而未依
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者,經
法院定期命其補正,如逾期不補,依據同法第436 條之1第3
項、第444 條規定,應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之裁判費,經本
院第一審於96年7 月1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7 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
在卷
可稽。
惟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顯
非合法,
應予駁回。
三、又上訴人雖曾
聲請訴訟救助,然業經本院
合議庭以96年度救
字第23號裁定駁回確定,其未依限補繳裁判費,自仍屬
於法
不合,併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4 條第1 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俞慧君
法 官 方彬彬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