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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 年度簡上字第 1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175號 上 訴 人 甲○○ 被上訴人  美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無權占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96年4 月30日本院 96年度簡字第6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 之程式。當事人提起上訴而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者,經 法院定期命其補正,如逾期不補,依據同法第436 條之1第3 項、第444 條規定,應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之裁判費,經本 院第一審於96年7 月1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7 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其上訴顯合法, 應予駁回。 三、又上訴人雖曾聲請訴訟救助,然業經本院合議庭以96年度救 字第23號裁定駁回確定,其未依限補繳裁判費,自仍屬於法 不合,併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4 條第1 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俞慧君 法 官 方彬彬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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