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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字第 11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限期起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180號 聲 請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裁全字第1235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 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 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清償債務事件請求之強制執 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未起訴,聲請人之聲請,自 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經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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