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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 年度補字第 2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35號 原   告 甲○○ 被   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捌萬肆仟壹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豐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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