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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 年度補字第 2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47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庚○○       戊○○       丁○○       己○○            號1樓       丙○○ 上列當事人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陸萬柒仟玖佰捌拾肆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壹拾參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國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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