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47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庚○○
戊○○
丁○○
己○○
號1樓
丙○○
上列
當事人間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陸萬柒仟玖佰捌拾肆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壹拾參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國勳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