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55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
被告甲○○○○間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448,19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1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及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