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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 年度補字第 2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55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448,19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1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及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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