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72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
當事人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柒萬壹仟玖佰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壹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豐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