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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 年度補字第 2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72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柒萬壹仟玖佰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壹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豐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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