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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 年度補字第 2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75號 原   告 丙○○             樓       丁○○             14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陳樑耿即大北消防器材行、甲○○間拆 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 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 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 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系爭訴訟標的價 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 ,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並待審理時確定之),如未依期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宗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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