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76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
當事人間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叁拾捌萬伍仟壹佰貳拾伍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壹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愈杰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高楚安